因受伤职工未经工伤认定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其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能否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或决定、裁决的,可视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当事人对该不予受理的通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可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的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以及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三种情形。
首先,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原告申诉的材料不齐全,说白了就是原告的损伤未经工伤认定,仲裁部门无法对此进行仲裁,何况我们不能人为地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作扩大理解和运用,把因申诉材料不齐全而不予受理的情形也视为仲裁部门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其次原告在申请仲裁时,即便未经工伤认定,仲裁部门也应在开庭前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逾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作出决定的,可视为委托不成,仲裁部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径行驳回申诉。这也符合我国设立劳动仲裁制度的目的。否则,当事人不管是在什么状况下,为了向法院起诉而将仲裁程序草草走过场,那当然是有悖劳动仲裁立法的精神,也应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所不应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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