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限制单位滥用诉权
【法条】: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本规定是一个重大的突破,突破了传统意义的“一裁二审”规定,是有条件的“一裁终局”的规定,该规定:1、只适用于在规定的两种情况,其他情况不适用;2、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限制,如是劳动者对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在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用人单位受“一裁终局”限制,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只有证明了案件存在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才可以申请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显然用人单位的这一撤销权要想行使将是非常困难的。
【对策】一裁终局制仅限制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部分案件中一旦仲裁阶段败诉将失去通过法院再扳回来的可能性。这就要求用人单位首先必须重视劳动仲裁,并做好充分准备。以前那种认为劳动仲裁只是走个形式,等到法院阶段才是真正开始审理的想法必须改变。其次,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在仲裁阶段即应聘请专业律师把关、设计应对思路将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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