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个体户”实为普通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3日,案外公司(委托方)与张某某(承揽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2020年5月18日,张某某根据《项目转包协议》的要求注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外卖递送服务等,后张某某开始从事快递派送工作。张某某工作时通过蜂鸟APP接单,接单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派送,超时扣款。饿了么系统向张某某发送的短信显示,张某某在广州某某公司2021年3月、5月、6月的薪资信息已上传蜂鸟APP。酷跑APP显示,2021年7月,张某某请假一天,直接主管杨某某审批后抄送广州某某公司。好活小程序“考勤排班”页面显示,张某某每月均有排班;“薪资账单”页面显示,张某某为全职骑手,2021年7月6日项目服务费为5121元,项目单位为广州某某公司。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前述款项系通过支付宝支付,摘要为代付。后张某某起诉请求确认与广州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虽然张某某与案外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并注册个体工商户,但该行为不必然阻碍劳动关系的建立,仍需审查张某某是以何种身份在接受广州某某公司的工作安排。现无证据证明《项目转包协议》已实际履行,相应APP及小程序“假勤管理”“考勤排班”页面显示,张某某根据排班表上班,请假需审批后抄送广州某某公司等。系统发送的短信以及小程序“薪资账单”页面显示,张某某为广州某某公司的全职骑手,张某某的薪资信息已上传系统。故北碚区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是以劳动者身份接受广州某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且广州某某公司向张某某发放了劳动报酬,遂判决确认张某某与广州某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释法】
劳动者按照公司要求签订转包协议,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不必然阻碍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若双方未实际履行转包协议,劳动者实际仍是以个人身份在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向劳动者发放了工资,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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