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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以约定为准

日期:2024-04-19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送餐骑手与平台之间的关系以约定为准

2019年8月3日,李思华与锐速公司签订劳务承揽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思华为公司提供餐饮配送工作,报酬为按单提成,每单提成6元,没有底薪,自带交通工具送餐。此外,协议还约定李思华要通过手机登录公司平台APP软件接单、取单、送单,亦可交由他人代为完成。如遇中班和晚班,需到公司办公场所参加早会接受安全教育。其报酬均由公司按李思华完成的提成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2019年11月,李思华在送餐途中摔倒致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李思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被法院判决驳回。

【评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思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承揽协议,由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为承揽关系,并非劳动关系。

此外,如果按劳动关系要件衡量,李思华为公司从事送餐工作,自带交通工具,报酬根据送餐数量多少确定;其从网络平台接单、取单、送单服务,无需到公司办公场所上下班;公司虽对李思华等骑手进行安全教育,对其服务态度、服务标准等也有要求,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企业管理。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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