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参加仲裁庭审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再次仲裁不予受理,起诉至法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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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劳动争议纠纷必须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本案中,因上诉人收到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后,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该仲裁委按上诉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上诉人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被该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本案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故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2日,王某与扫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合同约定王某的职位为董事长特助,约定基本工资为8000元/月。
王某与扫码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4日终止。扫码公司提交一份钉钉系统上的离职申请表显示王某于2020年3月24日在钉钉上发起离职申请,离职原因为家庭原因。王某对该申请表三性不予确认,称因扫码公司拖欠工资,故在钉钉上提交离职申请,是扫码公司的人叫王某在离职原因上填写家庭原因,另王某还提交了一份纸质的离职申请,上面没有写离职原因。
2021年11月,王某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扫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报销款等,仲裁委立案受理,案号为穗埔劳人仲案[2022]160号,后仲裁委做出仲裁决定书,以王某未在仲裁委指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仲裁庭审为由按王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王某重新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2022年8月16日,王某再次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二被告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穗埔劳人仲不(2022)4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王某在穗埔劳人仲案[2022]160号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已按王某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王某同一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不予受理。王某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起诉。王某不服,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关联法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案 号
二审法院裁定案号:(2023)粤01民终29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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