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作制度。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请问这二种工作制有哪些区别?
答:这二种工作制的主要区别为适用对象不同: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固定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职工。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转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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