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6月29日,北京市东城法院就夏青(化名)未婚先孕遭辞退案进行庭前询问。今年29岁的夏青在怀孕两个多月后,被公司以未婚先孕为由辞退。夏青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诉请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赔1.7万元。夏青被辞退前,是北京国网联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今年1月1日,公司与她签订有效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2月3日,她收到公司辞退信,当时已怀孕两个多月。公司辞退她的理由是,她不能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未婚先孕。夏青在起诉中称:“因我怀孕,公司才以没有合法证件等理由解除合同”。【争议焦点】 未婚先孕可以成为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吗?【法律解读】 未婚先孕,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但是,未婚先孕是否违反法律与公司开除职工是两个法律关系,即使是违法也应由相应执法机关来实施执法,而单位并非执法机关。《劳动法》明确规定了有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并且这一规定并非仅保护已婚女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因下述情况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见,普通违法并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只有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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