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7月中旬,媒体披露了卢湾法院对一起高温费支付争议案的审判结果:某商贸公司应向离职员工季某支付高温费250元。2005年3月,季某进公司任随车装卸工,约定基本工资每月750元,奖金每月100元。去年8月,季某从公司离职。季某离职后,公司发放了去年7月的高温费250元。法院认为,公司发放去年7月的高温费时,季某虽然已经离职,但是去年7月季某仍然在公司从事装卸工的工作,公司应当向季某支付高温费。为此,他将商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所欠高温费。卢湾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为什么企业一定要按规定支付高温费?
【法律解读】 时值盛夏,尽管此案涉及的金额不高,还是引起了公众的关注。所谓高温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由于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所反映的只是一般劳动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和劳动数量与质量的差别,不能反映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的额外支出。所以执行最低工作标准不仅指支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还应包括按规定发放各类津贴和社会保险费等,以上项目都应列为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 当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还应细化,立法层次也亟待提高。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目前本市规定的高温费,企业可发可不发。高温津贴的发放,企业可以有一天发一天,也可以每个月结算一次,再或者等夏天过了一并发放,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应该事先和职工说清楚,不能含含糊糊。如果高温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重体力工作的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单位发放高温费,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实后,有可能支持劳动者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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