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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就辞退 劳动赔偿没商量

日期:2023-09-2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女工怀孕就辞退 劳动赔偿没商量

——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于2018年4月入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按月向王某支付工资。2019年4月,王某怀孕,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即微信告知王某“直接休息就行了”,将王某移出微信工作群,予以辞退。王某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和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令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费用。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及时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但对方在电话中拒绝提供公司送达地址。法院在按照原告提供的经营地址邮寄送达后,被拒绝接收。法官前往公司地址直接送达,亦无人负责接收。针对被告公司这种故意逃避情形,法院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后,缺席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提供的考勤机打卡照片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其支付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作为劳动者实际接受公司的管理、指挥与监督,王某提供的劳动是连续性的,足以认定王某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王某入职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应向王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王某在孕期非因过错,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综上,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各项应支付费用共计4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孕期妇女劳动权益的典型案例。劳动权益的实现,是女性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是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男女都应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利,但是基于妇女特殊的生理、心理特征,还需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现实中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产等原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知悉王某怀孕后,单方面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严重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人民法院从有效解决就业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和程序进行严格审查,从而认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法,并判决其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依法对孕期女职工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有效弥补,有利于鼓励孕期和有怀孕计划的女职工积极行使合法权利,对国家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有:一是消除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是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有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企业责任,不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否则将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二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基础,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工资待遇等方面将面临较大困难。劳动者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有法律和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好相关凭证、记录,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权利主张无法实现。三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任何人都有义务积极配合,“掩耳盗铃”式地逃避诉讼,非但不会达到目的,还将失去依法抗辩、提交对己有利证据的机会,最终将可能承担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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