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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日期:2023-09-0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劳动者因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2辑)

答: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时约定违约金,但是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劳动者的辞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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