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4大法律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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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接到很多咨询,其中有关于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问题,我们今天就以案例的形式来聊一聊公司变更工作地点的4大法律问题。
【案情】
小李在一家服装公司做导购,入职之后双方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为长沙,1年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近日,服装公司在工作群中发送员工调岗通知书,称长沙店铺撤店,把小李从长沙调到上海工作,底薪加250元,要求3天之后报到,若未报到者视为旷工,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小李当场表示不接受公司调动,也未去上海报到,后公司向小李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小李连续旷工三天,公司根据规章制度予以辞退。
小李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赔小李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服从公司安排的条款有效吗?
公司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是服从公司安排,此约定的工作地点过于宽泛,便利了公司,却没有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实践当中,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公司的实际用工岗位等情况综合判断,认定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是哪里。本案的工作地点会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小李的工作地点。
二、公司能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吗?
答案是,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没有超出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是可以单方变更的,比如约定工作地点在本市,公司在本市,将工作地点从这个区变更到另一个区,是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
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那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是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本案中,小李的工作地点是长沙,公司想把小李从长沙调到上海工作,工作地点超出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与小李协商一致。
三、公司将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变更到异地工作是否合理?
实践中,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要符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的合理性,也要对劳动者的实际利益没有造成太大的影响,目前的裁判观点是同一个市,从一个区变更到另一个区的调整是会被认定为调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小李的工作地点是在长沙,居住生活都在长沙,公司将小李从长沙调到上海,工资仅涨250元,公司也没提供异地住房补贴、交通便利和合理薪酬等条件的情况下,显然是会对小李的实际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明显是不合理的调整工作地点。
四、双方没有对新的工作地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开除?
公司要调小李去上海,在公司变更小李工作地点不合理的情况下,且小李当场就表示了异议,小李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海上班,是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故意的,公司以小李旷工为由开除小李,显然是不合理的,遂一审、二审均认为公司违法辞退小李,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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