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的待岗、休息时间不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裁判要旨:
对于何二的待岗、休息时间是否等同于加班时间的问题。
首先,何二从事的是银行钱箱的押运工作,由于银行营业时间的限制,其主要的押运工作集中于早上9:00银行营业之前以及下午17:00银行关门之后,中间存在较长的待岗时间,在该段时间内何二可以在公司宿舍或者银行所在地休息并且可以请假外出,故何二的工作具有较长的间歇性,与需要连续生产、工作的其他行业劳动者确实存在明显区别。
其次,何二在待岗期间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在此期间请假外出办理私事,不影响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收入,故不应将何二的待岗时间视同加班时间。
再次,劳动关系虽然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为特征,但是劳动关系建立及长期履行本身亦系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以及劳动力价格市场水平的反映。从何二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对于何二待岗时间较长的岗位特点,保安公司已经通过岗位津贴等形式予以了补偿,何二在多年劳动用工过程中,对于其工作模式以及工资发放数额,均未提出异议。
综上,法院对其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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