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突发疾病回家休息死亡不是工伤,但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工伤
突发疾病死亡不是真正的工伤,这是为进一步保护劳动者权益、分担风险而把特定情况下的疾病划入了视同工伤的范畴。因此,现实中对于视同工伤的处理问题,应当从严把握。为此人社部明确“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常有突破。在最高院审理的这个案件中,就将宿舍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延伸。既然如此,那认定工伤就具有了合理性,这但种扩张的解释,恐怕与立法初衷相悖。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南昌市东湖区武宁小馆餐厅、闵爱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一案中[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最高院就认为“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建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进而认定了工伤。最高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述220号复议决定撤销了江西省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熊建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视同因工死亡的工伤认定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此项规定,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建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建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建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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