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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刘某诉某区人社局、市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刘某系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10日的《劳动合同书》。2020年3月4日5时25分许,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丁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刘某急性闭合性中性颅脑损伤、创伤性急性硬膜下出血、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害。刘某于2020年3月4日至9月25日分别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

刘某之女于2021年7月9日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关于刘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某区人社局于当日收到申请材料后,经调查核实,作出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刘某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刘某之女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社局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不予受理决定。刘某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之女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期。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刘某于2020年3月4日发生涉案交通事故,刘某之女于2021年7月9日向某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已经超过1年申请期限。某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某提出其因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导致四肢瘫痪、颅脑损伤、神志不清、一级伤残、长期住院治疗等,属于不可抗力。刘某的情形仅系因遭受事故伤害导致本人不便于申请认定工伤,而非不可抗力。《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同时赋予了受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已经充分考虑了在受伤职工本人不能或不便于申请认定工伤的情形下,可以由其近亲属申请认定工伤,进而充分保障受伤职工合法权利。而刘某及其近亲属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认定工伤,系自身原因造成的申请超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提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今后应当及时申请工伤、避免工伤权益受损。工伤认定是依申请行政行为,“法律不保护权利之上的睡眠者”。《工伤认定办法》第七条明确将申请时限作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条件之一。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不予受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本案裁判文书详细阐释了工伤职工本人身体原因并非不可抗力,再次强调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时,其近亲属应当在1年内及时申请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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