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伤,算工伤吗?
作者:刘海,江苏益友天元(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自己骑车不慎摔伤,到底能不能申请认定工伤?解决该问题,我们就要明确以下两个基本概念。
一、何为“交通事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适用该项情形的话,需要证明以下几点条件:
1、确系在上下班途中(职工需要提供路线图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位于上下班正常路线上);
2、系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鉴于交通事故系“事件”,因此因人为原因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应在此范围内);
延伸: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交通事故中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
二、如何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
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的相关规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存在以下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调查核实后作出决定:
1、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确认事故事实,但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责任未作认定或者无法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没有证据证明职工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认定申请人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但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出具的事故处理文书,或者仅提供报警证明、交通事故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也不能证明职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不予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因骑车不慎摔伤,并不一定不属于工伤。即便没有交警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但是如果经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那么仍然还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此类伤害事故后,理应第一时间联系当地人社局工伤认定部门咨询是否构成工伤。如果有可能构成工伤的,需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申请认定工伤,逾期申报将可能导致部分本应由社保基金赔付的部分最后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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