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法第89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出具书面辞退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在辞退劳动者时,故意或无意的不提供书面辞退证明,导致劳动者缺乏证据而失去了拿到经济补偿金的机会。
因此,劳动者在正常情况下,无法得到辞退证明时候,应该有证据意识,可以采取变通的办法取得辞退的证明。方法如下:
一、工作交接单/离职交接单
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包括填写相应的离职交接表(该表一般需要各个有联系的工作部分负责人签字确认),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表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二、离职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可以要求单位开据离职证明即可。但该离职证明必须包括离职原因(被单位辞退的)或基本的离职事实。因为根据上述高院的司法解释,离职原因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是需要用人单位负责举证的。
三、录音证据
录音对象应是公司主要领导,如法人代表或者公司实际负责人。
私自录音成为法庭认可的有效证据需要具备很多比较苛刻的要求,特别是录音谈话过程要清楚,内容要完整,保持原始录音,不可重新剪切加工等等。
如根据上海市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在7天内为劳动者办理好退工手续,并把退工单、劳动手册交给劳动者,同时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应当在1个月内,把劳动者的档案退到劳动者所在的街道。用人单位不按上述规定办理,不但要受到劳动法律部门的处罚,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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