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从入职1个月后开始计算至入职后满一年的前一日止,满一年后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措施。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因此,如果未签劳动合同,从入职到提起仲裁时超过在13个月了,就可能无法得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例如:甲在2008年2月1日入职A单位,一直未签合同,哪么从3月1日起可以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到2009年2月1日时变为无定期向劳动合同,若果甲在2009年3月1日之间提出仲裁可以要到11个月的工资差额,但如果在2009年3月1日之后提出仲裁只能往前推算一年就无法要到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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