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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终止

公园游乐场突然关闭 储值卡退款该找谁?

日期:2023-04-2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园游乐场突然关闭 储值卡退款该找谁?法院:管理者未标示真实经营信息 承担合同责任

消费者充值了公园内游乐场储值卡,尚未使用完毕,游乐场却突然关闭,公园管理者表示,自己只是游乐场的出租方无法退款,消费者退卡退款该找谁?公园管理者要承担责任吗?退款金额如何认定?

【案情回放】

卞先生经常去某公园游玩,遂购买了园内游乐场储值卡,然而游乐场突然关闭,并宣称不再开放,卞先生找到公园管理者,才被告知游乐场系出租给他人经营,与其无关。包括卞先生在内的其他消费者的退款请求均遭到拒绝,卞先生等人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

卞先生等消费者认为,公园管理者从未对外公告过游乐场非自营信息,消费者只看到属于公园自营的标识标牌,要求公园管理者承担责任,退还储值卡余额和押金。

公园管理者认为,游乐场并非由其经营,其与卞先生等消费者未订立服务合同,未收取消费者支付的钱款,因此拒绝承担退款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园管理者作为游乐场场地出租者有责任公示游乐场经营者名称、租赁期限等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相关事项。现游乐场经营者未公示相关信息,又错误披露游乐场由公园经营管理,消费者可以向公园管理者要求赔偿。

关于储值卡退款金额,法院经与游乐场经营者核对,并调取公安机关登记材料等,结合消费者提供的充值、余额证据,在公园管理者未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充值赠送比例,判决公园管理者退还相应储值卡金额和押金。

一、经营者应标示真实的经营信息

经营者的经营信息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重要依据。为使消费者能正确判断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经营者应标示真实的经营信息,发生纠纷时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合同责任。

本案中,公园管理者并非实际经营者,为何承担责任?公园管理者系游乐场场地的出租者,在游乐场实际经营者未在游乐场内悬挂经营主体信息,且在游客须知中公示游乐场由公园经营管理的情况下,未向实际经营者提出异议,也未向消费者就经营主体作出解释说明。消费者在充值订立服务合同时,有充分理由相信合同的相对方为公园管理者,因此应当由公园管理者承担合同责任。公园管理者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其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约定向实际经营者追偿。

二、消费者须及时保留消费凭据

消费者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须及时向经营者获取发票、合同等消费凭据,核对经营者名称信息;注意留存微信聊天、录音等证据,每次消费后核对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掌握卡内余额变动情况。

那么,消费者的退款金额如何认定?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营者应向消费者退还未消费部分的预付费用,对有赠送情形的原则按充值赠送比例认定退款金额。

本案中,消费者提供了关于充值消费、储值余额证据。但由于游乐场突然关闭,部分消费者的证据有所缺失,法院通过与游乐场经营者核对、调取公安机关登记材料等方式,在公园管理者未提供相反证据下,按照不同的充值赠送比例判决公园管理者退还的储值卡金额和押金。

三、防范预付式消费的法律风险

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预付式消费,不可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预付费时要与经营者书面明确适用范围、使用期限、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时仔细阅读预付规则及其他要求,谨防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规定。

经营者应强化诚信经营和风险防控意识,依法依规完成发卡备案登记手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落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与消费者订立规范的预付消费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相关管理者应设立公开公示的渠道,主动公告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关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监督,发现经营问题及时制止,向消费者进行风险示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阮婷 曹赟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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