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引车、挂车分别挂靠,被挂靠的两家公司该如何承担连带责任?
鲁法案例【2023】112
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事故
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两家公司
连带责任该如何承担?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01
案情
2022年5月27日21时,原告王某某、曹某甲、曹某乙亲属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与被告杨某某驾驶的鲁Q12xxx/鲁xxxx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某某负次要责任;鲁Q12xxx号牵引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交强险限额已赔付;鲁Q12xxx号牵引车、鲁xxxx挂号挂车分别挂靠在被告甲公司和乙公司。
02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挂车必须投保,挂车是无动力装置厢体,本身不会造成任何事故,挂车的挂靠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牵引车、挂车的挂靠公司均应对三原告交强险外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比例各为50%。
03
评析
车辆挂靠是指为了交通运营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该单位名义进行经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车辆挂靠的实质是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单位以自己的资质为他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的行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挂靠公司应与挂靠人一起对三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机动车的分类标准,牵引车与挂车应该按照规定区别管理,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分别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同时分别购买保险。但两车不能就此被简单割裂看待,两车连接使用时应为一个整体。没有牵引车的挂车不能上路行驶,没有挂车的牵引车没有行驶的价值,正是两车结合才使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很难认定是牵引车还是挂车直接造成的,也就很难区分是牵引车的挂靠公司还是挂车的挂靠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责任。因此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两车的挂靠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且责任大小一致。
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在不同单位和挂靠在同一单位,对保证第三人的权利可得到有效救济的要求是一致的。所以,在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挂靠时,要求两车挂靠公司能达到对第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救济的目的即可。两车挂靠在同一公司时,挂靠人应对被挂靠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两车分别挂靠时,两挂靠人各自在被挂靠人应承担责任的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更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法院判决侵权人杨某某对三原告交强险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甲公司、乙公司分别在杨某某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50%的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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