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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协议已经终止,登记没变更时的责任承担

日期:2022-03-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260次 [字体: ] 背景色:        

车辆挂靠协议已经终止,登记没变更?法院: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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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保险人有权对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提起诉讼,主张代位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既可以是侵权行为产生的,也可以是违约行为产生,还可以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共同海损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本案保险人就是基于损害标的物的行为人武永钢的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

2、在审理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中,保险人应具备如下事实要件: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标的遭受损害;事故系因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行为所致;保险人已经履行理赔义务。

3、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而具有外部特征的特种车辆,享受特种车辆待遇,即使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约定了合同终止时间,在终止时间后,挂靠车辆并未变更所有人和消除车辆外部明显特征的,足以使一般人产生误解或错认的特种车辆,不应因挂靠合同约定的终止来判定挂靠关系的实际结束,被挂靠人仍需承担连带责任。

案号: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武永钢、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一审 (2017)内7102民初150号

案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简称人保呼分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武永钢、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邮政物流公司)连带赔偿人保呼分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604,790.95元;2、由武永钢、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1日,武永钢驾驶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张北县245省道17公里加880米处,由于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车辆掉入路基下侧翻,造成车上所载货物受损。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722720145083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永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武永钢承担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损坏配件费、修理费及车上货物、路基树木损失,武永钢在认定书上签字予以确认。2013年12月1日,内蒙古海陆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通公司)与纷美包装(内蒙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纷美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协议》,约定由海陆通公司为纷美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本次事故中货物由武永钢承运。2014年10月19日,海陆通公司为本次承运的货物在人保呼分公司处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险。事故发生后人保呼分公司向海陆通公司赔付了604,790.95元,海陆通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人保呼分公司,蒙A16161(蒙A2433挂)车辆挂靠在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呼市分公司。

武永钢辩称:一、人保呼分公司对武永钢主体设置有误, 1、武永钢身份证记录名字为武永钢而非武永刚;2、武永钢从未与人保呼分公司签署过本案涉及的保险合同,海陆通公司向人保呼分公司交纳保险费是源于武永钢的工资,武永钢才是保险权利人;3、人保呼分公司与海陆通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武永钢仅是与海陆通公司雇佣的运输其承运货物的司机,武永钢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者是其雇主即海陆通公司,不属于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第三者,人保呼分公司无权向武永钢提起诉讼。4、就运输合同关系而言,涉案标的物所有者是纷美公司,其承运人是海陆通公司,并非武永钢。二、人保呼分公司认为其诉权的取得是基于代位行使海陆通公司向武永钢行使《运输合同》权利而具有,但事实上武永钢并没有就本案争议涉及标的与海陆通公司签署过《公路运输合同》,武永钢的个人身份是不能成为《公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主体。三、海陆通公司委派武永钢作为承运货物的司机,就是要把货物运输途中的责任风险转嫁给人保呼分公司,所以当武永钢发生保险事故后,该后果责任正是海陆通公司向人保呼分公司投保的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理应由人保呼分公司承担,所以人保呼分公司是本案责任保险赔付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人保呼分公司对武永钢没有追偿权。四、人保呼分公司没有证据佐证其垫付保险理赔款604,790.95元合理合法。五、人保呼分公司就代位求偿权这一案由,从保险理赔到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内蒙邮政物流公司辩称:一、其与武永钢不存在挂靠关系,已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生效判决书所认定,庞晓滨以其所有的蒙A16161(蒙A2433挂)车辆与该公司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终止。而武永钢与该公司也不存在挂靠关系,因此,人保呼分公司将该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毫无事实及法律根据。二、根据人保呼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派车单可知,武永钢是受被保险人海陆通公司的雇佣与指派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对保险事故肇事车辆享有支配权及运行利益的也是海陆通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公司与庞晓滨终止挂靠关系后,对该车已经不享有支配权,肇事车辆虽登记于该公司名下,但该公司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人保呼分公司认为该公司与庞晓滨之间存在滞后履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三、依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登记只是对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庞晓滨和该公司于2008年签订挂靠合同后,虽将车辆登记于我公司,但该车的所有权人还是庞晓滨而非我公司。国家并未禁止货运车辆挂靠,该公司与庞晓滨之间的挂靠关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挂靠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双方并未续约视为合同终止,挂靠关系自行解除,挂靠人负责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去除邮政标识。庞晓滨在与该公司挂靠合同终止后并未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公司积极采取了报纸公告等措施。因此,涉案车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是庞晓滨违约行为造成,该公司无过错。综上,该公司与肇事车辆无挂靠关系,人保呼分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1日,海陆通公司与纷美公司签订了《公路运输协议》,约定由海陆通公司为纷美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2014年10月19日,海陆通公司为纷美公司委托承运的牛奶包装材料向人保呼分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保险金额为648 000元,被保险人为海陆通公司。双方特别约定: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 000元或损失金额1%取高。海陆通公司将牛奶包装材料交由武永钢承运。2014年10月21日9时许,武永钢驾驶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驶至张北县245省道17公里加880米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掉入路基下侧翻,造成车上所载货物牛奶包装材料受损。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72272014508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永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牛奶包装材料所有人纷美公司从海陆通公司当年为其承运 10-11月份货物运费中扣除其损失625 020.75元。后人保呼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海陆通公司赔付了保险金604 790.95元,海陆通公司将追偿权转让给原告。2015年7月29日,人保呼分公司向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武永钢与内蒙邮政呼分公司向人保呼分公司支付垫付的保险理赔款604 790.95元。201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作出呼仲决定字[2016]第17号决定书认定,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另查明,2008年10月1日,案外人庞晓滨与内蒙邮政物流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约定将庞晓滨为实际所有权人的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内蒙邮政物流公司管理、经营,并就挂靠管理费用及管理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内蒙邮政呼分公司。内蒙邮政呼分公司是由内蒙邮政物流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庞晓滨将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承包给武永钢使用。

再查明,蒙A16161(蒙A2433挂)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的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为内蒙邮政呼分公司,车辆仍使用邮政标识。2015年8月,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在工人日报、乌兰察布日报登载关于挂靠车辆办理过户、保费、严禁进京的公告。2016年8月8日,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将另案被告庞晓滨、第三人内蒙邮政呼分公司诉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提出确认庞晓滨与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挂靠关系自2010年1月1日终止等诉求,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2016)内010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第五页载明“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挂靠经营期间自2008年4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故自2010年1月1日起,双方之间的车辆挂靠关系已经终止,故原告主张再次确认挂靠关系终止,被告与第三人不存在挂靠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2016年12月21日,内蒙邮政呼分公司将蒙A16161(蒙A2433挂)车辆注销并报废。2017年3月14日,内蒙邮政呼分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承续。

裁判结果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内7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

一、武永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金603 875.95元;

二、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赔偿款603 875.95元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武永钢、内蒙古邮政快递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上诉。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内71民终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

法院认为

该案的争议焦点:

一、人保呼分公司对武永钢是否享有追偿权;

二、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一,一、人保呼分公司对武永钢是否享有追偿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保险人有权对造成保险事故的责任人提起诉讼,主张代位赔偿请求权。

本案中,案外人海陆通公司就案外人纷美公司委托承运的涉案牛奶包装材料向人保呼分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2014年10月21日9时许,武永钢驾驶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涉案牛奶包装材料受损,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72272014508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永钢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牛奶包装材料所有人纷美公司从海陆通公司货物运费中扣除其损失625 020.75元,人保呼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海陆通公司赔付了保险金604790.95元,海陆通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人保呼分公司。因此,人保呼分公司是否具有追偿权,关键在于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武永钢是否属于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

2014年10月20日,武永钢与海陆通公司签订了《派车单》,该派车单载明,承运人为武永钢,其本人已仔细阅读运输合同及派车单信息,确认无误。武永钢自认派车单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鉴于《公路运输合同》与《派车单》为一张纸的反正两面,且武永钢已签字确认其仔细阅读运输合同内容,所以,武永钢与案外人海陆通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均应遵照《公路运输合同》约定内容,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故本院对武永钢及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关于武永钢与海陆通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的上诉意见依法不予支持。武永钢在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未能按照运输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运输货物的义务,导致货损发生,在无法定或约定可免责的情况下,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而在保险人代位追偿请求权中,造成保险事故,损害标的物的行为人(第三人)可以是与标的物形成合同义务关系的主体,也可以是其他外部侵害行为主体。故案外人海陆通公司的保险人人保呼分公司,有权向致标的物损害的实际承运人武永钢提起代位追偿请求权诉讼。因此,人保呼分公司向武永钢主张的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针对争议焦点二,二、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经营实质,其实就是运输企业向不具备运输经营资格的主体非法转让、租借运输经营权或部分运输经营权的行为。

对于内蒙邮政物流公司主张的挂靠关系于2010年1月1日起已经终止,并提交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2016)内0103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

经审查,该判决主要审理的是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所举的与案外人庞晓滨书面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挂靠经营终止期间,即2009年12月31日。

但本案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仍然登记在内蒙邮政呼分公司名下,并未变更所有人。且车辆外观仍然使用中国邮政标识。而武永钢作为自然人并不具有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资质,故涉案车辆与内蒙邮政物流公司之间仍形成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关系。因此,该院对内蒙邮政物流公司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内蒙邮政物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分析

法官思路:

2008年10月1日,内蒙邮政物流公司与案外人庞晓滨书面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约定将庞晓滨为实际所有权人的蒙A16161(蒙A2433挂)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内蒙邮政物流公司管理、经营,并就挂靠管理费用及管理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2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根据该协议,涉案车辆所有权人登记为内蒙邮政呼分公司(内蒙邮政呼分公司是由内蒙邮政物流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017年3月14日,内蒙邮政呼分公司注销登记,其权利义务由内蒙邮政物流公司承续),后庞晓滨将涉案车辆承包给武永钢使用。虽然内蒙邮政呼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将涉案车辆注销并报废,但是在2014年10月21日发生保险事故时,该车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仍为内蒙邮政呼分公司,车辆仍使用邮政标识,车辆的外部权利特征显示仍为内蒙邮政呼分公司。

首先,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属于邮政性质企业,与一般的具有运输资质的企业有所不同之处在于,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辆,属于特殊种类车辆,享受一些免检待遇。

同时,内蒙邮政物流公司与庞晓滨签订的挂靠协议是双方内部约定,约束的是挂靠合同双方,是否实际终止均无法否定车辆仍然登记在内蒙邮政呼分公司名下的事实。

其次,机动车运输作为高度危险作业的一种,国家对道路运输经营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内蒙邮政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的邮政运输企业,应当知道将蒙A16161(蒙A2433挂)车辆登记在其名下运营所带来的风险。而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前,未采取诉讼、登报公告等积极措施督促挂靠人履行合同终止后的变更所有人义务并予以配合,而是放任被挂靠人车辆仍登记在其名下,且使用邮政标识,继续获得道路营运资格,且事故发生后的2015年仍然能够通过年检,内蒙邮政物流公司应承当相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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