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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认定问题

日期:2023-01-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醉酒不开车 到底不开什么车?——危险驾驶罪中机动车的认定问题

转自奎文区人民法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单某醉酒后走出饭店,被告人认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触犯刑法,因此向饭店老板借来无牌四轮电动小车驾驶回家。回家途中,被告人行驶到乐安大街与国安路路口西200米处时,发现有执勤民警,但其认为自己没开轿车,吹一口气没什么大不了。结果在呼气式酒精检测下,民警发现其酒精含量超过80 mg/100m1遂将其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后经鉴定,被告人单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65.20mg/100m1。

【裁判结果】

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广饶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单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其量刑建议予以支持,判处被告人单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例中,被告人单某反复向民警解释其知道自己喝了酒,因害怕触犯刑法,而未驾驶轿车,借用他人的四轮电动车回家,怎么还是触犯了法律呢? 单某的想法也代表了部分群众的疑惑:四轮电动车是否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机动车”,即“醉酒驾驶机动车”中的机动车包不包含四轮电动车。对此,法庭审查的证据中有一项鉴定意见即《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机动车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等”,“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车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三轮车辆”。据此,鉴定意见为该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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