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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卸货间接引发事故,“肇事逃逸”者获刑三年

日期:2022-12-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停车卸货间接引发事故,“肇事逃逸”者获刑三年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兰 倪翠晶,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逃逸案涉车辆事发时通常处于行驶状态,令宋某没想到的是,他在路上停车卸货,受害人与他的车辆也没有碰撞,事发后,他却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12日上午9时许,山东男子宋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到如皋市白蒲镇送水管等材料。车辆行至林梓居委会附近路段时,宋某逆向停车卸货。

涉事路段为双向两车道,事发时宋某车辆右侧紧靠道路中心的黄线,此时在宋某车辆左侧靠近路边的地方停放着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两车停放地均无停车线标志。

因陈某和宋某的车辆并排停放于道路一侧,导致这一侧的行人途径宋某车辆时,只能从道路另一侧对向车道绕行,这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9时24分左右,被害人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宋某车辆绕行时,被宋某手中抱着的水管刮到,沈某摔倒在道路另一侧的对向车道,同时与对向车道刘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

看到沈某倒地后,宋某认为自己的车子并未撞到沈某,他也不情愿承担沈某事故可能造成的医疗费等。他随即离开现场,继续赶往其他地方送货。

因受伤严重,被害人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机关认定,宋某未紧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占用道路卸货,未确保安全,且事发后,驾车离开现场,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驾驶经检验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陈某驾驶机动车在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沈某无该事故责任。

案发后,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审理中,经法院组织调解,被告人宋某与被害人沈某至亲达成协议,宋某自愿在保险理赔外补偿被害方5万元,并预缴保证金10万元到法院账户,用于保障被害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经济损失能够足额赔付,如果保险理赔不足,将从10万元中予以补足。

宋某向沈某至亲表达了自己的歉意,并于协议当日将相关款项汇至法院账户。沈某近亲属对宋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宋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驾车离开现场,系逃逸行为。综合宋某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对该起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的陈某、刘某,就事故理赔也在与沈某近亲属积极沟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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