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到交警队“自投罗网”,获刑!
作者: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吴宝春,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酒后不能开车,可刘某不仅装作不知道,而且还够大胆,竟然在喝酒后还开车去交警队办事,被民警“火眼金睛”当场识破。
2021年5月8日,被告人刘某驾车发生一次追尾事故,当月13日15时许,交警队电话通知刘某去处理交通事故,刘某为了壮胆,在喝了一瓶黄酒后驾驶小轿车,前往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事故处理中心处理交通事故。
就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民警发现刘某一身酒气,涉嫌酒后驾车,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庭审现场,刘某懊悔不已,法律不是儿戏,刘某要为自己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法官提醒】
自2011年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日益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成为社会普遍认同和支持的文明准则和法治规则。但时至今日,仍有少数人置法律规定于不顾,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最终落得获刑受罚,不仅影响自己入职,还会对子女在入学、参军、入党、竞聘等政审环节产生负面影响,法官在此再次向市民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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