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车辆交给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出事故同时触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卢雨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一女子在母亲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上路教学,结果母亲错把油门当刹车,差点酿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小玲犯交通肇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20年4月一天中午,小玲驾驶小型轿车载其母亲王某行驶至南城街道某路段时,小玲一时兴起,主动将车辆交给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母亲驾驶。
母女二人交换主副驾驶座位后,小玲在旁进行了简单的驾驶指导,随即松开手刹。因此前车辆并未熄火,遂径直行驶了起来,与前方张某停放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慌乱下,王某踩着油门,将车子驶入道路西侧的店铺中,与正在店内的张某发生碰撞,直至小玲拉起手刹才将车子逼停。
事故发生后,张某报警,公安民警至现场处警。王某陪同张某至医院就诊。
同年 4月13日,王某、小玲接受公安机关传唤,竟谎称该起事故发生时是小玲驾驶的车辆,经再次讯问,二人才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小玲与张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重大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玲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小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王某、小玲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王某、小玲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王某、小玲二人有阻碍执法行为,均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王某、小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均可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若您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切勿在没有专业车辆及专业人员的陪同下上路行驶,否则你将面对的可能不仅仅是刑事责任,还可能是生命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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