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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醉驾被判刑 不思悔改终入狱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曾因醉驾被判刑 不思悔改终入狱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金永南,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广大驾驶员甚至普通群众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然而,竟有这么一个人,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并吊销驾驶证,一年后却再次醉酒驾驶。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王某系安徽人,在江苏南通生活和工作。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通市青年路一地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1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罪入罪标准。法院以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1月12日晚,王某因受朋友邀约,去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朋友租住地吃饭。王某知道自己驾驶证已被吊销,不能驾驶汽车,遂请其亲戚开车将其送至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朋友租住地,待其吃完晚饭后再让妻子来开车接其回家。当晚,王某在其朋友处喝了半斤多黄酒、一瓶啤酒,后朋友又相约打牌。次日凌晨3时许,王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证,且酒后,却仍怀着侥幸心理,自己驾驶汽车回家。王某驾驶汽车行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因一夜未睡,疲惫不堪,竟然趴在方向盘上酣然入睡。经群众报警,王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5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且本次醉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212.5mg/100ml,因此对其不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从重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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