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沿江 李晓鸾,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驾驶电动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鲁亿牌电动四轮车与被害人薛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交警部门经过查验,该车辆最高时速达70km/h,车辆属性为机动车。经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最终,交警作出事故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车辆也未在车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路面状况,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杨某当庭认罪认罚,也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但表示自己无力偿还被害人家属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据此,法院当庭将杨某逮捕,并依法作出判决: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中,杨某所驾驶的鲁亿牌电动四轮车经过检验,最高时速达70km/h。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界定,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另对车辆的制动也有详细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指标的电动车辆,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界定为“机动车”。意即,即使是电力驱动的车辆,如果最高时速、空车质量超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也应当认定为电动摩托车或者电动汽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明知车辆无法注册登记,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醉酒状态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又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综合以上情节,本院作出以上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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