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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使用假证 终究受领刑罚

日期:2022-12-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屡次使用假证 终究受领刑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姜燕,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件,被告人杨某多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1964年出生的杨某,系河南省焦作市人,原持有C4驾驶证,后因故被注销。

2015年9月22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营运汽车,杨某被南通市公安局检查后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为了跑运输赚钱,又不想通过培训考试取得驾驶证,杨某通过路边广告,请人伪造了A2假证,继续从事运输工作,后在山东、河北等地因多次使用假驾驶证被处罚,没收证件。然而,杨某在交完罚款后,依然铤而走险,再次请人伪造假证跑运输。

2021年5月8日,杨某驾驶大型汽车在江苏如皋服务区接受执勤民警检查再次出示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时被查获。5月11日杨某因涉嫌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身份证件是识别公民身份信息、权益资格等证明身份的证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增设《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公民应当正确使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否则,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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