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常法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4月28日下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该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苏州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
2021年3月13日下午,王某在中午饮酒后,乘坐206路公交车从支塘镇前往市区。上车后不久公交车行驶至该镇淦昌路与集贤路交叉路口处时,公交司机周某遇红灯停车,王某站立不稳、手机滑落,随即与周某发生口角。在周某启动汽车开始行进过程中,王某持自身携带的玻璃杯击打周某头部,干扰公交车正常行驶。案发后,司机周某立即停车,被告人王某拨打110并在现场等待警方处警,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前,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量刑建议均表示没有异议。常熟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点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袭击公交司机、抢夺方向盘等犯罪,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袭击驾驶人员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不仅是对自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更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不管有什么矛盾和情绪,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都要遵守秩序,不与驾驶人员闲聊、争吵,更不能动手打架和抢夺驾驶装置,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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