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瓶车肇事负主责 精神损失未获全赔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小菊,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因非机动车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倾斜保护。但在非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责的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仍应严格按照责任比例确定。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电瓶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最终仅支持了1500元。
2020年4月3日,曹某在骑着电瓶车闯红灯路过某路口时,被陈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余元。后经鉴定,曹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6个月,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3个月。
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因闯红灯,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陈某在通过路口时未谨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曹某遂在康复后将陈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二者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10万余元。
保险公司则认为,陈某的行驶证年检有效期至2020年3月,事故发生时陈某未进行有效年检,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所以即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应当只按照30%的比例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曹某因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精神上受到损害,保险公司理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因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按照曹某的事故责任比例打3折,故曹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为1500元。经法院核算,曹某因事故所受的损失合计82000余元。
虽然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对车辆进行有效年检,但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形成原因,事故的发生原因与车辆是否年检无因果关系。因曹某的损失未超过保险限额,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了曹某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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