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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窨井等设施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

日期:2023-01-01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窨井等设施的交通事故案件,相关责任应如何承担?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徐炜 张晴,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随着道路建设节奏不断加快,涉及窨井等公共设施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常熟法院顺利调解一起涉及村道窨井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9年11月,闻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某村道上与前方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周某发生交通事故,闻某所驾车辆侧翻,侧翻处有一窨井,闻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因事故地窨井对闻某车辆侧翻是否具有影响或影响程度这一事实无法查清,2020年4月,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对各方责任未作认定。闻某主张事发时窨井的水泥井盖已缺失大半,且有部分内置固定井盖的钢筋裸露在外,导致其车辆左后轮胎陷入,车辆失去平衡后侧翻,该窨井的施工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或者防护措施,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各当事方对损害后果无法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故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及窨井建设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周某应诉后认为,该起事故是由于闻某自己急转弯又刚好碰到了损坏的窨井盖,才导致其车辆侧翻,闻某的损失应由窨井的施工公司来赔偿。

负责施工的建设公司则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证明,闻某受伤是因为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闻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车辆才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该起事故中,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常熟法院审理调查后认为,事故发生的路段由被告建设公司负责施工,事发时尚未完工验收,从事发时的视频及照片可看出,当时施工路段未设置示警标志,事故地的窨井盖破损尚未完工,与闻某车辆侧翻存在一定关联,故被告建设公司对于本起事故造成闻某损失存在过错,其作为窨井建设方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存在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事故地路口左转弯时,未能伸手示意,确保安全行车之过错。承办法官结合本案事实、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依据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释法说理,组织各方多次协商,最终促使当事方达成调解协议,闻某获得了8万余元的赔偿,争议得到了有效化解。

法官提醒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定,对于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法官提醒,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车,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出行,不侵犯他人路权,且应知危险,亦应会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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