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车辆撞上路边电线杆,电力部门设置不规范需担责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陈善珊 孙玉玲,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某天,李甲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行至某处,所驾车辆与路肩发生刮擦,撞到路边电力线杆(该电力线杆为圆柱体,直径约为40厘米,距路肩约16厘米)。事故造成李甲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检测,李甲所驾车辆转向、制动装置操纵有效,具备减速和控制行驶方向的能力。交警部门认定,李甲驾驶操作不当与路肩刮擦撞到路边电线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死者家属认为,电力线杆距路肩约16厘米,与路肩基本没有距离,摩托车直径是70厘米,在正常行驶下,驾驶人都可能碰到电力线杆,具有明显的安全隐患,且路西侧所有电力线杆(含该电力线杆)无黄黑漆间隔的圈层图标及标号。因此,电力公司作为该电力线杆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承担该起事故的部分赔偿责任。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上午10时许,天气晴朗,路面状况良好,李甲驾驶摩托车撞到路边电线杆死亡,其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和主要原因,自身对损害后果应承担大部分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为公路用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涉案电线杆位于距离路肩约16厘米,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根据查明的事实,供电公司在建设时,未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涉案电线杆明显小于公路法规定的范围,虽不是造成涉案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对道路的安全通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存在安全隐患,故供电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本案事故发生的交通方式、双方过错、事故原因等,酌情确定由李甲自身对损害后果承担大部分责任,供电公司承担小部分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电线杆的设置本身并不必然引起本案的损害后果,但是事发路段电线杆位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对公路畅通、出行安全等会造成一定的影响,故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用地的概念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提出了明确的规定,目的就是希望相关单位在设置相关设施前能够对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对技术、设计和施工方案等进行的标准的、规范的应用,而本案中所涉的电力部门未能遵循相关规定要求,故应对本案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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