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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道路上骑摩托车被电线拉线刮伤

日期:2023-0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非公共道路上骑摩托车被电线拉线刮伤

作者:吴磊 汪志敏 吴磊 汪志敏,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男子因嫌道路前方机动车行驶速度慢,遂借道旁边土路超车,结果不慎被高压线的拉线刮伤,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驳回该男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0年5月15日,张某驾驶摩托车从一条河边道路上经过,因道路前方有机动车,遂改道河边的农用土地上高速骑行,该片地上有高压线线杆的拉线穿过,拉线位置距离地面2米左右,张某骑行时头面部不慎刮到拉线,导致其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面部损伤、鼻骨骨折等。治疗期间,张某支付医疗费、救护费用共计21000余元。

张某认为,电力公司在道路上设置高压线线杆,致使其受伤,应当赔偿损失,遂将电力公司诉至铜山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涉及物件损害责任,须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须有物件致害行为;其二,须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其三,损害事实须与物件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四,须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本案中,对原告造成伤害的拉线跨河固定在道路护坡下方,拉线下方是诉争所涉河边地。该河边地系复垦用来耕作的农用土地,并非公共道路,被告作为物件所有人在拉线下方立有“高压危险,禁止垂钓”字样的石碑,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不满足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法官提醒:每个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合理合法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共同维护和谐、有序、文明的社会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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