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后致胎儿剖腹产后隔天即死亡 两肇事者被判共担责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汤英姿 胡雅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孕妇乘车时遭遇交通事故致颅脑重伤,为抢救孕妇,医院紧急采取剖腹产娩出婴儿,婴儿经抢救治疗无效后于次日死亡。婴儿父母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遂起诉赔偿两名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导致婴儿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15万元。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两名肇事者根据过错分别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最终获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5万元。肇事一方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意超车引发悲剧 孕妇遭遇天降横祸
李某驾驶小轿车,从同车道前方陆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右侧超车,没想到,陆某在此时右转弯,李某紧急右转避让致所驾车辆失控,与孕妇小濮父亲正常行驶车辆相撞,导致小濮颅脑重伤。
随即,小濮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为抢救小濮,急诊医生采取剖腹产娩出婴儿。但不幸的是,婴儿经抢救治疗无效于次日死亡。
因李某违反交通法规超车,陆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交通部门遂认定李某、陆某分别负事故主、次要责任,小濮及其父亲无责。
审理中,因肇事者对于事故与婴儿死亡因果关系提出争议,经鉴定后,鉴定机构认为小濮严重颅脑损伤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这是胎儿发生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新生儿呼吸衰竭的根本原因,小濮之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娩出婴儿民事权利能力引争议
庭审中,被告称,事故发生时新生婴儿并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交通事故处理时并未作为一方当事人。
因此,在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事故中原告小濮所产新生儿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也直接决定了小濮及其丈夫是否有权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被告赔偿婴儿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虽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尚未娩出,但是在抢救原告小濮过程中胎儿已娩出,出生时有生命体征,故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承办法官进一步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体征。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强行剖宫产娩出的婴儿具备上述特征,且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权利能力系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仅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如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虽发生交通事故时,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在抢救母亲过程中,胎儿已出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胎儿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中孕妇严重颅脑损伤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两肇事者及保险公司应当共担责。本案中,两名肇事者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痛局面,让一个小宝宝没有来得及睁眼看世界,让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支离破碎,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莫让车辆成为吞噬生命的“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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