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他人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需承担连带责任吗?——杨某与吴某、张某、胡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转让机动车并实际交付的,无论是否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受让人已实际控制了车辆的运营,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不承担责任,由受让人依法承担责任。但若转让的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并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对于损害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杨某驾驶摩托车超车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侧翻,杨某左小腿被吴某驾驶的低速货车左后轮碾压,后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查明,低速货车登记在黄某名下,2012年黄某将车转让给从事二手车买卖的游某,同年游某转手倒卖给张某,张某在2017年将该车卖给胡某,胡某又转卖给吴某,现归吴某所有。因逾期未检,低速货车于2016年11月30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杨某遂将吴某、黄某、胡某、张某、游某诉至法院,请求吴某按责任划分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并请求黄某、胡某、张某、游某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综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本案中,吴某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胡某非法转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增加道路交通危险性,应对吴某的赔偿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杨某驾驶机动车超车,未谨慎驾驶,操作不当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减轻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黄某、游某转让案涉低速货车时,该车车况正常,属于合法转让,杨某请求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案例解读】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以危险责任控制为原则。在发生转让、已交付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机动车登记所有权人对机动车的维护脱离控制,对机动车的使用无法管理,其并非危险源的控制主体,因此不承担责任。而拼装车和报废车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驶条件,非法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客观上给公共交通安全创造了极大隐患,也妨害报废车辆管理秩序,因此致使他人驾驶报废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利于预防和制裁转让、驾驶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Q
若转让车辆没有变更登记,受让人能取得车辆所有权吗?
动产自实际交付时所有权转移。机动车属于动产,也自交付时所有权变动发生效力。但同时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要求所有权等物权的变动应当到机动车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则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因此虽然此时在机动车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但机动车转让人与受让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
Q
经多次买卖的机动车发生事故,被侵权人应当如何确认起诉对象?
无论是多次合法转让机动车还是多次转让拼装或报废车,即使在多次合法转让中机动车所有人并不承担责任,但为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利益,被侵权人可以对机动车所有权人、所有中间转让经手人及最后一次的受让人都提起诉讼,再由法院通过诉讼和举证责任分配准确查明多次转让的事实和责任承担。
Q
如果不知道车辆为拼装车或报废车,是否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在因驾驶拼装车与报废车等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而导致的交通事故中,拼装车或报废车的转让人及受让人承担的责任属于绝对责任,无论其是否知悉车辆为拼装车或报废车,两者都应当承担责任,不知道车辆状况不能成为免责事由。需注意,以上责任承担前提是损害是因机动车属于拼装或报废车而造成,若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此时,车辆属于拼装、报废的缺陷与损害发生并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机械适用。
Q
被侵权人应当如何向多个责任人主张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
事故受害人向责任人主张的责任属于对外效力责任,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被侵权人可以向部分转让人或受让人请求赔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被请求的责任人不得以超出自己的责任份额为由对抗被侵权人的请求。
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属于内部效力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Q
拼装车和报废车的标准如何认定?
拼装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利用报废汽车零件组装的机动车;二是利用进口汽车零部件组装成的机动车;三是未经国家批准,私自组装的机动车。实践中“山寨版”汽车、仿造的汽车等由没有生产机动车资格的企业违法生产的汽车也属于拼装车。
报废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虽未达到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实践中需注意,虽然法条中未采取拼装及报废“等”机动车的表述,但其规范意图非常清晰。因此,该法条并不仅局限于拼装车和报废车两种情形,如非法改装的机动车等其他符合本条规范目的、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也应受民法典1214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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