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上保险 合理止损权益得护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韩丹 赵丹丹,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电动自行车给出行、停车带来不少便利,但一旦电动车主安全意识薄弱或者不依规行驶,易发生交通事故,继而引发赔偿纠纷。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0年11月,蔡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至常熟某路口,往左变向绕越王某停放在车行道内的小轿车时,与同向行驶的李某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擦,李某随即倒地受伤,两电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蔡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和李某负次要责任。后三方因赔偿问题商讨未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蔡某、王某及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B支付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5万元。
被告蔡某辩称,按医疗费赔偿,但误工费及其他赔偿项目需提供证明。被告保险公司A和B辩称,愿意承担合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蔡某在被告保险公司A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蔡某的电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B处投保有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2万元,每次限额1万元,免赔50元。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述两项保险期限内。根据原告李某、被告蔡某、被告王某在事故中的过错及责任认定,法院酌定原告李某自担25%责任、被告蔡某承担40%、被告王某承担35%。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如今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因电动自行车驾驶不当引发的交通事故也有所增加。为电动自行车“上保险”,既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责任人分担部分经济损失。本案的被告蔡某,按照40%的责任比例需赔偿7000元,因其电动车上了保险,除了自担免赔额50元,剩余款项未超电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万元,故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B进行赔付。在此也提醒广大民众,出行在外应各行其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高安全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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