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未直接碰撞,行为人仍应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蒋小云,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2017年9月20日8时左右,刘某在自家场地上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发动后下车离开,车辆为南北朝向,车尾紧邻刘某宅前东西水泥路。当时花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在距离刘某宅门前十余米远处看到车辆位置,听到发动机轰鸣声,遂认为刘某正在倒车,故紧急刹车,在刹车过程中倒地受伤,地面刹车痕迹为3.8米。原告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前后共支付医疗费三万余元。当天下午,花某报警,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此事故事后报警,现场车辆发生变动,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本案中针对刘某是否应当赔偿花某的损失,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两车未发生碰撞,原告系操作不当自行摔倒,故原告的损失应当自负,刘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刘某存在过错,其行为与花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刘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本案为一般侵权损害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主观规责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则原则。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也可以看出,法律要求民众按照普通的、合理的标准行事,民众应当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而承担相应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分别为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第一,刘某将车辆发动后以尾部向路的方式停放,车尾紧靠路边,在未熄火状态下离开车辆,使车辆处于失控状态,违反了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花某在道路上行驶时,看到刘某车辆的位置状态,听到车辆的发动机轰鸣声,遂做出了刘某正在向路边倒车的判断,花某紧急刹车后摔倒受伤,产生了医疗费损失,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第三,从逻辑上推断,如果没有刘某的停车行为,花某也就不会紧急刹车,摔倒的可能性就不大,据此,可以确认刘某的停车行为与花某的受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第四,刘某对原告摔倒受伤的后果并不存在故意,但其存在疏忽和懈怠,主观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预见或忽视了其车辆在此种状态下存在的危险性。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虽然刘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花某并未发生直接碰撞,但是因为刘某对花某的摔倒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花某对自身受伤存在较大的过错:骑行速度过快,判断失误,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故而应当减轻刘某的责任。
实践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纷繁多样,赔偿主体的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极为复杂,在处理问题时应把握过错责任原则的四个构成要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进行分析认定,不能将两车是否发生碰撞作为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不能片面的理解为不碰撞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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