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唐霄 花卉,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糖尿病人车祸后接受治疗,住院期间治疗糖尿病的费用在主张车祸赔偿时能否获得支持?近日,随着南通市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基础疾病的治疗是为了配合交通事故伤情的治疗效果,未将该费用从医疗费中扣减。
2020年5月18日,夏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途径某地段由北向南行驶时,遇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转弯向东行驶,夏某所驾驶车辆前部与刘某驾驶车辆左后角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某与刘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2型糖尿病。经鉴定,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侧第2-7肋骨骨折,其中第4、6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问题,刘某将夏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刘某医药费中应该扣减住院期间治疗糖尿病的费用。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有权获得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的赔偿。但各个项目的赔偿应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抗辩要求扣减刘某住院期间治疗糖尿病的费用,但刘某伤情在治疗用药时可能会对自身疾病产生影响,治疗刘某自身疾病即糖尿病会便于治疗的展开以及治疗效果的最大化,因此,刘某住院期间因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费用符合情理应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扣除依据不足。根据刘某提供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结合鉴定意见的结论,参照本地生活水平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法院认定刘某各项损失合计17万余元。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刘某要求夏某按照50%的比例予以民事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刘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配合治疗的费用应否获得支持问题。从司法实务而言,应考虑相关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实质上是一个因果关系问题。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糖尿病患者如遭受外部创伤,不进行控制血糖的配合治疗,相关伤口很难愈合。医生在治疗创伤时,继续推进糖尿病治疗和控制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特别是在费用不大的情况下,也符合人之常情。当然,如果原发疾病需要治疗的费用较高,就超出了合理性的范围,相关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刘某在事故发生前即患有2型糖尿病,长期皮下注射精蛋白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刘某因交通事故入院后,医嘱要求其继续注射并检测血压血糖,故在其用药清单中包含治疗糖尿病的相关药物。基础疾病的治疗是为了配合交通事故伤情的治疗效果。考虑到此部分费用不高,且为遵医嘱所用,法院对该费用未予扣除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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