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为何法院仍然判决赔偿?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朱啸轩 季诗秋,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无责任,为何法院仍然判决其在交强险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10月,徐某驾车与王某横向停在路面的车辆发生碰撞,又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及原告亲属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做出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与原告亲属张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0万元,其中李某在在交强险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交通事故做出的行政认定,在司法审理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院一般也是依照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完全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的车辆与张某发生了间接的碰撞,虽然无责,但与张某的死亡仍然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评析: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无责,并不意味着一定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考虑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无责车辆与受害人直接发生碰撞或者无责车辆通过与其他物体碰撞,从而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都应当视为具有因果关系,需要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责车辆仅是在事故现场,而与受害人的受伤没有任何碰撞,对受害人的受伤也没有影响,则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无责赔偿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将生命权的地位放到最高的位置,从人道主义、保护生命的角度出发,更好的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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