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 共饮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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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某天晚上,李某与何某在KTV唱歌喝酒,结束后又一起去吃夜宵喝酒,何某逐渐喝醉,并无法自行行走。凌晨两点多时,李某叫来朋友一起搀扶何某离开,几十秒后何某摔倒在夜宵店外的商业街公共停车场的车行道中间。李某与朋友均尝试扶起何某,但未能成功,于是将何某留在原地,两人到商业街边的店铺下聊天等待。几分钟后,先后有两辆车经过何某摔倒处,李某和朋友起身提醒车辆驾驶员,车辆遂绕开驶去。又在约两分钟后,第三辆车驶来时,李某与其朋友未进行提醒,驾驶员秦某没有发现躺在地上的何某,于是从何某身上碾压过去致何某死亡。经公安部门认定,秦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何某负次要责任。死者何某的近亲属认为,李某对何某死亡有一定的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本案审理中,承办法官通过事发现场的视频发现,两次饮酒后李某并未醉酒,而何某已达到醉酒状态并神志不清,在车行道上摔倒后至被肇事车辆碾压前,一直躺卧在车行道上,因此共同饮酒人李某理应通过寻求他人帮助或者设法将何某转移至安全地带等方法,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从经过的第一辆车辆到碾压何某致其死亡的第三辆车辆,前后仅约五分钟许,短时间内有多辆车的通过,李某应当能够判断两辆车通过后随时还会有车辆经过,并且应当能够预见危险时刻都会发生。然而在前两辆车辆通过时,李某与其朋友尚采取了一定行动提醒车辆驾驶员注意卧躺在地的何某,但在第三辆车驶来时,李某却未尽到保护的义务,未做任何的提醒和保障措施,放任了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而何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自身的酒量应当有认知,其在一个晚上两次不加节制地饮酒达到醉酒状态,其应当对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造成此时事故的次要责任的部分承担主要责任,由李某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李某针对何某承担次要责任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普通社会民众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对所能遇见的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需要尽到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须对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本案的共同饮酒行为,就是一种合意的民事行为,共同饮酒人所负之法律义务为相互的注意义务,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致使饮酒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共饮人则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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