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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人防门安装砸残人 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日期:2022-12-08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防门安装砸残人 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孙江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2月,诺洁公司与徐叶签订承包协议,将人防门安装工程发包给徐叶施工。2020年3月开始,姜明开始跟随徐叶安装人防门,听从徐叶的指令至相应的工地完成工作,日工资为150元/天。

2021年1月,徐叶按照诺洁公司的指令带姜明等人至工地进行人防门安装。1月10日上午,在作业过程中,姜明被倒塌的人防门砸伤。事故发生后,姜明被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

此后,因各方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姜明诉讼至法院要求徐叶、诺洁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0万元。经鉴定,姜明被评定为七级伤残。

承揽人徐叶承揽定作人诺洁公司的人防门安装工程,其性质应定位为承揽合同,双方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当按份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人防门安装工程是否需要资质。根据《国家人防办关于印发<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以及案涉事故发生时有效的《江苏省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从事人防门安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诺洁公司作为专业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明知徐叶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依然与徐叶签订承包协议,存在选任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诺洁公司赔偿姜明因事故造成损失的40%,计24万元。

目前,案件一、二审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任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将选任过失作为定作人过失的一种。此后,审判实践中,关于定作人的选任过失的问题,一般适用该条规定进行处理。但《侵权责任法》并未将该条规定吸收到法律条文中,导致定作人选任过失问题一直缺乏立法规定。《民法典》吸收和借鉴了上述条款的内容和精神,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中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原则上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存在定作过失、指示过失、选任过失时,应当承担与过失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所谓选任过失,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具有明显的过失,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其从事需要资质的工作。本案中,从事人防门安装作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诺洁公司作为定作人选任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徐叶进行施工,存在明显的选任过错,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承揽工作不需要资质,并不等于定作人可随意选任承揽人,如承揽人年龄、健康、经验、知识储备、安全生产条件等明显不具备,定作人仍然任其承揽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死亡的,定作人仍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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