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被撞身亡 共同饮酒人是否担责?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武某邀请朋友田某、胡某、蔡某三人至家中小酌,田某又喊上了杜某一同至武某家。聚餐时,除田某未饮酒外,其他四人一起喝了一瓶半白酒。酒足饭饱后,田某乘坐杜某摩托车者离开时发生交通事故,至杜某、田某当场死亡。杜某家人要求所有参与同饮人员共同承担杜某死亡责任并支付相应损失,而其他同饮者辩解是交通事故导致杜某死亡,同饮者没有责任。经协商无果后,杜某家人遂一纸诉状将其他同饮者及继承人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八十万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命权纠纷,并判决支持了杜某家人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年底,被告武某邀请田某来家中吃晚饭。田某又邀请了杜某,当晚除武某、田某、杜某外,另有胡某、蔡某参加聚餐。聚餐过程中田某未饮酒,杜某、武某、胡某、蔡某共同喝了一瓶半白酒。聚餐结束后,田某乘坐杜某驾驶的摩托车离开。当晚八时许,杜某行驶至某地段处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对向交会行驶正常实施左转弯的梅某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杜某及摩托车乘坐人田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事发时杜某构成醉酒驾驶。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梅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1年5月份,杜某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梅某、梅某所在的公司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杜某因交通导致的各项人身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杜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一百一十万余元,其中梅某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共同赔偿杜某家人四十余万元。2021年7月份,杜某家人将与杜某同饮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武某、胡某、蔡某及死者田某对于杜某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损失又应如何确定及承担?
关于同饮者担责问题。武某虽然是当晚聚餐的组织者,但并未邀请杜某;从公安的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来看,武某作为当晚的东道主,并未对客人进行劝酒或灌酒,聚餐结束后还提出了打牌的建议,并邀请客人在其家中多做停留,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胡某、蔡某在聚餐过程中对杜某进行了劝酒、灌酒。除田某外,武某、胡某、蔡某均有饮酒,不具备护送杜某到家的客观条件,而安排未饮酒的田某陪同护送杜某则是当时最优选择。亲友之间聚餐及适量饮酒作为我国的风俗习惯由来已久,武某、胡某、蔡某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亦不具有过错,杜某家人要求被告武某、胡某、蔡某承担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田某在接到武某的邀请后,明知杜某的交通工具是机动车二轮摩托车,而聚餐饮酒的可能性极大,仍邀请杜某驾车前往,主观上即具有过错;与其他聚餐者相比,田某显然与杜某更为熟悉,对其酒量也应更为了解,且明知杜某会驾驶摩托车返回,而武某出于待客之道,胡某、蔡某作为不甚熟悉的同饮者,相较于田某不便对杜某作过多劝阻,故田某对于杜某饮酒的劝阻义务相对更大。综上,田某对于杜某醉酒驾驶的行为负有过错,但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确知晓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或可能产生的事实后果,其本人对于醉酒驾驶应当负有主要责任,故就杜某醉酒驾驶这一行为而言,按照过错比例,由杜某承担70%责任,田某承担30%责任。关于原告损失数额问题。法院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作出明确认定,现原告又在本案中就相同事项提出相同数额的索赔请求,法院认为应当以既有判决认定的数额为准,即杜某家人已获赔四十余万元,该部分原告不得重复主张。对于差额部分,应由田某的法定继承人按照30%比例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赔偿原告。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酒文化在我国悠久的历史,从古至今,无论是婚丧嫁娶,还是日常聚会,饮酒往往是必不可少的项目。共同饮酒本是一种常见的社交交往行为,但是大量饮酒会降低人的控制力、判断力,增加产生危险行为或者诱发身体疾病等损害后果的概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接受宴请时主动喝酒,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酒醉后驾驶车辆的法律后果或可能产生的事实后果,从而导致被撞身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田某作为杜某的邀请人在饮酒过程中应负安全注意义务,因未尽责而导致杜某醉驾并死亡的损失事实发生,也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虽然事故经法院认定,但从中也给广大酒友聚会提了个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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