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碰撞倒地受伤如何赔偿?法院: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注意义务责任各半
走在路上两人相撞,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重伤,伤者要求对方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碰,阿娣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阿娣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110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经诊断,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20天有余。期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
阿娣认为,她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她健康权的侵害,老汪应当赔偿。但老汪认为,根据二人的走路方向及当时的道路监控,撞到阿娣的并非老汪,而是另有其人,可能是当时快速经过的一位身材高大的路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故拒绝任何赔偿。
阿娣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3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碰,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27.4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13.7万余元。
老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老汪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老汪与阿娣在人行道上发生相碰,而是案外人与阿娣发生了身体碰撞。
二审审理过程中,阿娣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老汪,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老汪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阿娣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老汪相撞引起的。
听取录音后,老汪又改口称实际情况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将责任归责于做好事的老汪是错误的。
【以案说法】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阿娣倒地受伤是否是与老汪相撞造成的,阿娣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老汪承担相应的份额。
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110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老汪撞倒阿娣使其受伤,致其损失,阿娣亦疏于观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可予减轻老汪的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不论使用何种出行方式,都需谨记交通安全规则,警惕交通危险行为,科学合理避险,注意观察、留意身边,安全你我他。若发生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事后依法赔偿,承担起应尽的法律责任。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一中院 李丹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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