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维修租赁厂房跌落受伤,出租方被判担责30%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顾慧华,版权归原作者,如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处理。
南通一男子在厂房屋顶拆除瓦片时,不慎从高处坠下受伤。受伤造成的近30万元损失,除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外,他还一并主张该厂房的出租方和承租方也要承担责任。究竟应由谁作为定作人来承担选任过错赔偿责任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生效判决对此给出答案,出租方依法应当履行租赁物维修义务,作为定作人的出租方理应对伤者的事故损失承担30%的选任过错赔偿责任。
六年前,位于南通市通州区的某铸管厂将自有厂房等设施出租给开办企业的王某,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维修义务的负担。2020年6月,承租方王某发现厂房屋面的瓦片年久失修将要断裂坠落,遂向铸管厂投资人李某提出需要屋顶维修。李某后来联系张某,两人对承揽事宜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拆卸瓦片,承揽费用共计2万元,由王某负担。
当月23日,张某即带领受害人杨某等三人到铸管厂开始上屋顶拆瓦。次日下午,在屋顶搬运瓦片时,杨某站立的水泥板突然断裂,杨某随着也一起从高处摔下地面。杨某后被送医治疗,被诊断为骨盆等多处骨折及身体多处损伤。经司法鉴定,杨某因骨盆轻度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事故也造成杨某近30万元的经济损失,杨某为此一纸诉状将相关责任方一起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受伤的杨某是提供劳务一方,包工头张某是接受劳务一方,两人因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比较明确,归责原则比较清楚。但是,究竟是房屋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是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谁来对伤者的损失承担选任过错赔偿责任,双方为此争执不一。
通州法院认为,张某在拆除瓦片作业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放任危险事故的发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由定作人对伤者的损失承担选任过错赔偿责任。而要判断谁是定作人,关键要房屋的维修义务人是房屋的出租方还是承租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承租方来承担维修义务,因而铸管厂作为出租方应当履行维修义务。事实上,也是铸管厂的投资人李某作为定作人出面联系并与张某洽谈商定承揽事宜,这也是负有房屋维修义务的铸管厂的应有行为。尽管承租人王某实际给付了2万元承揽费用,但不能由此推定定作人是王某。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由铸管厂作为定作人承担30%的选任过失赔偿责任即88000余元,作为投资人的李某对铸管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由提供劳务的杨某和接受劳务的张某根据过错程度分担了其他事故损失。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均服判,事故责任方对所负的赔偿义务正在陆续主动履行过程中。
该案承办法官张红娟提醒,为避免类似争议的产生,租赁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人。如果在租赁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在实际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租赁物确实需要维修,双方应及时协商补充确定好维修义务履行人,并签订相关书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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