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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劝阻消防通道停车生口角 邻居发病猝死 法院: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日期:2022-11-2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劝阻消防通道停车生口角 邻居发病猝死 法院: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

邻居乱停车挡住了消防通道,阿婆劝阻,双方发生口角,邻居竟心脏病发作猝死。家属要求阿婆承担50%赔偿责任。劝阻行为和死亡结果构成因果关系吗?行为人要对损害结果负责吗?

【案情回放】

30多岁的租客王先生将机动车停放在弄堂口,挡住了消防通道,年近70岁的邻居荀阿婆对其进行劝阻,要求其挪车,双方为此发生口角。

王先生被他人劝回屋内几分钟后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王先生家属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要求荀阿婆赔偿相关医疗费、赡养费、抚养费等903253.7元。

【以案说法】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荀阿婆进行劝阻,并无不当。双方为此发生口角,持续时间很短,也未发生任何肢体冲突,荀阿婆的劝阻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

王先生生前患有心脏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诱发心脏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被告的劝阻行为与王先生的死亡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也没有侵害王先生生命权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据此,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律上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参考立法的意图,包括常识、可预见性。

死者不足四十岁,被告不可能预见到与死者之间的几句口角会最终导致对方死亡的后果。她的口角行为与王先生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的劝阻行为,没有存在任何的不当,而且也没有发生任何的肢体冲突,因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

基于没有过错、没有因果关系,而且王先生停车存在违法行为,综合案件的审理,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是对侵权责任构成与否的准确认定,也是对老百姓实施正义行为的支持,有利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维护。

(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编写:上海奉贤法院 毛振亚,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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