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推搡终酿悲剧,文明行为依靠你我
作者: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谢妍 洪明琪,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案情介绍
顾某自2017年起为某农贸市场物业公司员工。退休后,物业公司与顾某于2020年1月1日签订保安劳务协议,约定顾某按照物业公司的要求从事保安劳务用工。2021年1月5日,顾某在农贸市场工作时与农贸市场内商户陈某就陈某商铺雨棚拆除事宜发生口角,互相用手指着对方骂,经顾某同事劝阻未果,二人继续发生争吵,吵了几句后,陈某就用左手推了顾某一把,致顾某向后退一步。后双方被人拉开,顾某走开打电话,数分钟后顾某倒地。后顾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顾某的继承人顾某某、张某、胡某认为,顾某系在工作期间因第三人原因致死,故诉至法院,请求物业公司与陈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一、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顾某某、张某、胡某105239.23元。
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顾某某、张某、胡某105239.23元。
三、驳回顾某某、张某、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的雇员顾某在工作期间,于2021年1月5日与陈某发生口角,陈某推搡顾某致顾某后退,但未跌倒;随后约五分钟,顾某在打电话过程中跌地,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因顾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保安劳务协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应构成劳务关系,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顾某在履职过程中死亡,其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二、陈某对顾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陈某的行为与顾某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顾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保安劳务协议中约定顾某应当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劳务规程,但审理中,物业公司表示在签订案涉劳务协议书时未对顾某进行必要的培训、指导,且顾某作为一名退休人员,年纪较大,身体机能呈退化趋势,物业公司在与顾某签订劳务协议时应当对顾某的健康状况尽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现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顾某入职时组织其进行体检或者对其身体现状进行询问,故物业公司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现顾某在履职过程中猝死,本院酌定由物业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二,至于陈某的责任承担问题,本院认为,陈某作为农贸市场的商户,违规搭建雨棚,导致事件的发生。陈某与顾某发生冲突后已经顾某的同事劝阻分开,在此情况下陈某未能控制情绪,仍然出手推了顾某一下,虽陈某的推搡行为未直接导致顾某死亡,但陈某的不适当行为诱发了本身心脏有问题的顾某发病,最终产生了顾某心源性猝死的损害后果,故本院酌定陈某对顾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主张顾某承诺工作期间发生的事实与物业公司无关,由其本人承担责任,故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因承诺书的内容与当天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关于顾某因公受伤的约定互相冲突,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故本院对物业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法官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疏于对顾某进行培训、指导,且未对顾某的健康状况尽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陈某在因其违建导致的冲突中未能控制情绪出手推搡,亦存在一定过错。但上述两过错行为通常情况下均不足以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而管理农贸市场中的违建行为本身即是顾某在物业公司工作的内容,顾某应知晓工作的注意事项,避免冲突,而其在工作时未能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管理,且并未注意自身的身体状况。上述两过错、顾某自身行为,与顾某身体状况共同作用,导致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物业公司、陈某应按责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即是本案的说理评析。现实生活中产生冲突有时不可避免,冲突发生后,应当尽量控制情绪,切勿动手以防矛盾激化。如果双方无法解决纠纷,可以寻求他人帮助,在他人主持下进行和解。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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