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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致害

共同饮酒引发身亡,“同桌的你”需要承担责任吗

日期:2022-12-05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共同饮酒引发身亡,“同桌的你”需要承担责任吗?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陈娟,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年仅30岁的季某与朋友聚会饮酒,这期间在KTV内不慎摔倒,后被朋友送去酒店休息却因颅脑损伤身亡。那么,跟季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们应该为季某的死亡负责吗?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判决与季某一同饮酒的6名同伴分别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余元,ktv承担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

2021年5月的一天,季某、张某等一行7人共同前往启东市某饭店聚餐,这期间除了张某,大家都喝了酒,饭后又一起前往某KTV唱歌、喝酒。这期间,季某前往卫生间,在卫生间进门处的斜坡上站立不稳,向后摔倒随后昏迷。KTV工作人员发现后未立即将其扶起,待张某赶到将季某扶起后,KTV工作人员才赶往包厢叫人前来帮忙,并一起将季某扶至包厢内。

回到包厢后,季某苏醒,自以为无碍的他继续与众人聚会饮酒,直到凌晨一点左右才与众人一起离开。离开后,张某打车将季某送往某酒店休息。次日早晨,张某发现季某昏迷不醒,遂将其送至医院就医。后季某治疗无效身亡。

季某死亡后,其妻子、女儿将与季某共同饮酒的6名同伴、KTV以及酒店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各方对季某的死亡承担共计13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亲朋之间聚会饮酒属于一种情谊行为,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但是对共同饮酒者应当劝诫提醒,并尽到照顾义务,否则视为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好友共同聚餐饮酒,餐后一起前往KTV,再次共同饮酒,从季某的行为可以判断其当时已处于醉酒状态,意识弱于常人,但众人并未采取合理照顾措施,依然继续唱歌聚会,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法院认为,朋友张某虽未饮酒,但全程参与聚会,在知晓季某在KTV曾摔倒的情况下,更应尽到谨慎照顾义务,其与季某进入酒店房间后,也未能采取妥当的照看、醒酒、救助措施,虽然最后发现季某昏迷不醒,将其送至医院,但已无法避免损害的发生,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

结合众人对此次事故的作用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考虑,法院酌定由共同饮酒者6人各自承担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KTV作为娱乐场所,应当对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而季某摔倒处未见明显提示标志。而且,季某摔倒后,工作人员并未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而是被动等待其同行人员前来。因此,该歌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其承担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至于季某当晚居住的酒店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酒店仅为季某和张某提供住宿场所,对季某之前饮酒并摔倒的情况并不知情,季某入住该酒店后伤情恶化并被送医救治,该酒店对损害的发生无过错,与该起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其在案件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导致的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虽然共同饮酒的行为并不直接产生法律关系,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也会为同饮者带来一些基本的义务,比如,对饮酒者提醒劝阻的义务、对醉酒者照顾护送的义务等。如果未适当履行上述义务,则是消极的不作为,不作为的加害行为同样能够成立侵权行为。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成年饮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人,其对自身身体状况、能否饮酒及酒量多少最为了解,并且能够清晰地预知饮酒的后果。因此其本人应对饮酒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共同饮酒者要避免饮酒过程中的强迫性劝酒,及时照顾并护送醉酒的同饮者回家,出现任何身体问题及时护送就医,对同饮者醉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予以制止等等。感情深不必一口闷,适量饮酒,倡导文明社交礼仪,让饮酒者裨益身心。

饭店、KTV、酒店等提供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对醉酒者或者其他受伤者进行必要救助和照看,及时联系就医,积极采救护措施,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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