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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律师 >> 共同侵权

电信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行人受伤 法院:享有利益者承担相应风险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日期:2022-11-2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电信设施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致行人受伤 法院:享有利益者承担相应风险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人通过人行道时,撞到用于固定电线杆的斜拉钢绞线,摔倒在地致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电信设施致人受伤,行人本身有无过错?电信公司要负全责吗?

【案情回放】

为固定电线杆,某电信公司设置了一条斜拉钢绞线。原先钢绞线在绿化带中,后因道路拓宽绿化带改建成人行道,而钢绞线依然驻守原地,暴露在人行道上。事发时该处既无警示标志,也无安全防护措施。

小王途经此地,撞到钢绞线倒地受伤,当日即被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小王因意外受伤致右侧颞顶枕部创伤性闭合性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开颅手术治疗,评定为十级伤残。

后,小王诉至法院,要求电信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

【以案说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信公司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在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后,未及时调整钢绞线的设置方式和位置,未及时设置提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为督促此类控制风险和享有收益的行为人,敬业尽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应加重电信公司的责任,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此外,事发时天色渐暗,一般人的视线均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涉案钢绞线系细长型钢绞绳,在未加装任何反光标识或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确实不易发觉。小王在这种情况下撞到钢绞线倒地受伤,难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不能据此减轻电信公司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电信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小王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适用何种归责原则。

本案中,电信公司作为钢绞线的所有人和设置人,在设置、管理、维护方面存在瑕疵,导致钢绞线致人受损,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因此,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不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应按照物件损害责任相关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论侵权人有无过错,都需承担责任。

一、从社会利益均衡的角度来说,本案中,被告电信公司不仅对电信设施负有管理义务,同时还享有与电信设施相关的利益。所谓权责一致,拥有的权利越多,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多;收益与风险相一致,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因创设危险设施获得利益的行为人,应当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从社会风险分配的角度来说,作为一家业务覆盖面广、经济实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电信企业,其应当具备控制和防范风险的专业能力,但却怠于履行管理义务,对可能造成不特定社会公众人身损害的安全隐患持放任态度。因此,对拥有更多权益、更具风险控制能力的社会主体,应苛以更为严格的责任。

公共利益无小事。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机构和企业,应更加注重提升责任意识和服务水平,以高度的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及时盘查工作中的漏洞隐患,优化管理,勤勉尽责,积极作为,承担应尽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当好公共安全守护人。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黄慧敏 杨敬 陈逸韵,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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