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宅外墙等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现实生活中,不时会发生楼房等建筑物或其附属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事情发生,谁该承担责任呢?《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一,首先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即既可向建设单位请求赔偿,也可向施工单位请求赔偿,还可向两个单位要求一起赔偿。第二,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则不用承担责任,比如是由于其他施工等其他责任人导致倒塌,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三,如果是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比如房屋所有人进行违法房屋装修,或者所有人违法使用房屋等,则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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