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高空抛物行为经典案例
——庾某娴与黄某辉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6日,庾某娴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散步,经过黄某辉楼下时,黄某辉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娴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娴亲属与黄某辉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辉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辉向庾某娴支付1万元赔偿。庾某娴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辉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庾某娴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辉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娴、黄某辉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辉是其监护人,庾某娴要求黄某辉承担赔偿责任,黄某辉亦同意赔偿。涉案高空抛物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月4日,判决黄某辉向庾某娴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件适用民法典处理并生效的案件。《民法典》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本案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既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也更好地保障了居民的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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