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弃哑火礼炮被儿童捡玩致烧伤 礼炮所有人被判构成侵权承担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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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庆典中燃放礼炮助兴,本该是一件喜庆的事情。可事主崔某却因自己一时疏忽,随意丢弃哑火礼炮,引发事故赔偿他人损失5万元,给自家的喜事蒙上一层阴影。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是崔某儿子结婚大喜的日子,结婚典礼就在崔家举行,婚礼现场张灯结彩、喜气洋洋。为增添气氛,崔某特意提前准备好了十几个礼炮,作为典礼中的一个重要程序。一个又一个礼炮响起,引得在场宾客一阵欢呼,气氛极好,崔某自己也很满意。虽说其中有一个哑火了,但并未影响整体效果,崔某就没把这件事放在心上,随手将哑火礼炮扔在一边,就忙其他事情去了。
安全隐患就此埋下。正在婚礼现场玩耍的7岁幼童小斌见崔某将哑火礼炮丢弃,就和身旁的6岁幼童小强、小黄提议,把礼炮捡回来拆封,收集里面的炸药燃放,小强、小黄举双手赞成。
说干就干,三人拾得礼炮就往屋后的空地走。三人拔掉礼炮引信,倒出里面的火药。摊开火药后,小斌拿出打火机点燃火药。火焰一下冲了起来,由于没来得及退让,小斌脸部被严重烧伤,随后被送医救治。因伤情严重,小斌住院治疗数日,花费大笔医疗费用。为此,小斌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崔某以及小强、小黄父母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崔某赔偿5万元,小强及小黄父母连带赔偿1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第七十四条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案涉礼炮属于易燃易爆的高度危险物品,崔某随手扔掉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疏于管理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小强、小黄参与了礼炮的剥离,但这一行为不是导致小斌受伤的直接和主要原因,对小斌的损伤承担较小的赔偿责任。
小斌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监护人的教育下,应对自身安全有一定的意识,对剥、拆易爆物品并用打火机点燃火药的危险性也应有一定认识,因此,他本人及其父母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较大责任。
法院根据各方过错,酌情判决崔某承担50%的责任,小强及小黄的父母连带承担10%的责任,小斌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
法官寄语
贪玩好动、对新鲜事物充满好奇心是孩子的天性,在孩子探索未知世界时,家长需用心呵护和悉心管教,给孩子上好安全教育这门必修课。在占有和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时,一定要尽到妥善管理义务,避免危险外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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